广告制作公司的法规,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促进创业就业,部署石化产业科学布局和安全环保集约发展,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为规范广告制作公司活动,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补充和完善了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准则,加大对虚假广告等的惩处力度。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2014版[2](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即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名称:武汉市创意汇广告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4008-778-652
联 系 人:董经理 吕经理
手 机:15902781968 18602760677
座 机:027-85855089 51119039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宝利金中央荣御C2座8楼
公司官网:www.ad77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