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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广告制作公司的经营原则
发表时间:2019/5/28 0:00:00  来源:  关注量:4966


      武汉广告制作公司依照依法经营,人才经营,优势经营,非业务冲突的经营原则进行公司经营管理。

依法经营是广告公司生存的前提,或者说是广告公司的生命,这是任何一个广告公司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时所必须坚持的第一位的原则。

广告活动是以法律为前提的活动,同时又是法律规定的活动。依法经营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广告公司要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要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的管理法规。《广告法》作为广告领域的根本大法,最高之法,规范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行为和准则,既是对广告公司的限制,又是对广告公司的保证,即广告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合法性。广告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使广告公司在广告活动中有法可依。二是广告公司的活动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人才经营

广告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是以高素质、高能力的广告专业人才力保证的。广告公司是属于知识型、智能型、技术型的企业法人组织。广告公司的工作不属于简单操作或重复操作性工作,而是具有独立性、创新性、技能性的独特工作,它完全是依靠广告公司中人员的智能与创造来维持其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广告公司的财富随员工下班而消失”正是道出了广告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显著性差异。

    优势经营

优势经营是指广告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确立自己的发展战略,形成自己经营特色。优势经营的本质就是广告公司的经营定位。

广告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经营优势,发展经营特色,推动公司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非业务冲突

广告公司只能为某一类产品的一个客户服务,以防止形成“业务冲突”的出现。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应该十分珍惜与代理客户之间所形成的信任关系,不应该再接受与该企业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广告业务。这已经成为美国、英国等国家广告界行业惯例。


      1973年,美国广告公司协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关于业务冲突理想的政策》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建议:“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界定业务冲突,最好以各个产品类型为基本界线,而不以整条产品线为划分准绳。

美国一个软饮料制造商创了一条界线:被任何人饮用的任何其他品种或其他品牌的饮料都和他营销的饮料有冲突。根据这一界定,承担啤酒、矿泉水、甚至咳嗽糖浆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都不能成为他的代理。

在国际上,除日本之外(1992年1月之前,电通广告公司同时拥有丰田轿车和日产轿车的广告代理,而后,日产转为博报堂代理),美英等国广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都避免出现“业务冲突”现象。在我国广告公司迅速发展时,只有逐渐与国外经营惯例、原则相适应,才能与国际广告经营接轨。

     当然,武汉广告制作公司也在努力以这个目标原则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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